符合以下四项标准才可判定为故意损毁事故现场:
首先,参与破坏现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该起交通事故的涉事人员;
其次,行为人在实施破坏动作时必须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也就是他要明晰知晓其行动将会直接改变现场原本的原貌,且期望这种变动的发生;
再者,事故当事人之所以做出损坏现场的举动,根本上是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
最后,被判定人确实实施并完成了对事故现场的物理性破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