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8小时,且周末平均工作时长应控制在44小时以内;
而对于雇主,如果因为生产需求必须延长工作时间,那么他们需要先与劳动者代表及工会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之后才能实施,而且每天的总工作时长不可超过1小时。
如若遇到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只有在保障所有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这样的条件之下,也只能将每天的工作时长延长至3小时;
但是每个月的累计工作时长不应超过36小时。
具体来说,雇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a、若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其薪酬标准应在原有基础上至少提高150%,以示对他们劳动付出的尊重和认可;
b、当休息日需要员工继续工作却无法补偿他们休息的权利时,所支付的薪资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至少增加200%;
c、如果在法定节假日仍需要员工出勤工作,则他们的薪酬水平应当在原有基础上至少提升300%。
所以,如果雇主要对加班工资予以折扣处理的话,这显然是非法的行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