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程序当中,原告需要明确指出谁应当作为被告方进行反驳。
具体而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被告方。
而如果涉及的是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那么必须考虑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决定是否予以维持,若是维持了原来的行政行为,则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刚刚提到的复议机关将被视为共同被告方。
反之,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作为主要的被告方参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