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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不对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不对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4-17 17:20:03 已帮助21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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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不对
在一般情形之下,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终止执行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继续有效执行,除非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如果被告方面认定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确实需要暂时或永久性地暂停执行,那么这种要求应被认可和尊重。
其次,如果诉讼中的某位当事人,如原告或对该行政行为有切身利益的第三方,提出请求要求停止执行,并且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判断该行政行为的持续执行将会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暂停执行也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那此时法院应当裁决暂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再者,如果法官们经过细致的审查与评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此项行政行为的执行必定会给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那么这种情况当然不能容忍,必须立即暂时或永久性地中止执行。
最后,法律法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亦属于禁止执行的范围之内。《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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