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条规定,对涉嫌实施暴力行为者进行刑事拘留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必须处于拟犯罪、正在进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侦查部门察觉的过程中;
其次,有被害人或目击证人当场指认其所涉及的罪行;
再次,现场或是居住地工作地点发现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试图自杀、脱逃或者在逃躲藏也可能成为刑事拘留的重要原因;
另外,如果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亦会导致警方采取相应措施;
还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予透露真实姓名和居所地址等个人信息且身份无法明确识别,那么这同样也是刑事拘留的合理理由之一;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具有流氓作案、频繁作案或与他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等重大犯罪嫌疑,那么将采取刑事拘留等紧急措施以避免风险的扩大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