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相关条例中,对于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与养父母所形成的领养手续一经正式签署完毕,他们二者间的关联便如同亲身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紧密纽带,因此养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至于说继子女的话,若在他们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了稳定可持续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同样具备代位继承的资格;
然而,如果他们未能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那么他们就无法行使这份权利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