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与其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仍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作为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期限并不一定与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步。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解雇员工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未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旧需要严格依照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
同时,用人单位亦须根据协议中所确定的支付周期及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