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程序的设定,其主要涵盖了两个环节,分别是审批程序以及实施程序。
具体而言: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这一阶段主要涉及到市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于审查之后,拟定出相应的征收土地及其相关方案,经过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核准并正式同意后,再向上逐级进行上报。
而这类的征收土地,依法定权限则应当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此项流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
1、进行公示征地公告;
2、处理有关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3、制定和审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其中,(1)在补偿方案通过审核批准以后,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导执行实施。
(2)对于需要支付的补偿款项,必须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全额支付到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