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合同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我们建议采纳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首先是撤销权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未经允许无偿处分其拥有的财产权益,或者故意拖长已届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以至于对债权持有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良影响的话,那么债权持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裁撤债务人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次是代位权制度,如果因为债务人故意不积极行使其债权,导致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实际实现的情况出现时,债权持有人有权依法通过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债务人针对特定对象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