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休之后再次受聘导致的意外伤害,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然而,若此人身损害系因退休返聘人员或与其所属单位所共同产生的过失而引发,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倘若此类事故本源在于第三方的责任,那么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相关损失应由该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退休返聘人员无法获得第三方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可请求其原任职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待单位补偿给返聘人员后,再按法律规定,由单位向实际肇事者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