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法定的要式合同体系,必须采取书面订立的形式。
至于此种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应当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条款:
租赁物的详细描述,如其名称、规格以及技术性能等;
检验方法的明确界定;
租赁期限的具体约定;
租金的构成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的清晰表述;
币种的明确定义;
以及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租约所涉及之租赁物的归属问题等。《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