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非《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该判定行为主要由负责维护公共道路安全秩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之后,依据所得的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资料以及依法作出的检验、鉴定结论来制作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凭证,同时也作为确定损害赔偿事宜的法律依据。
其次,如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持有质疑或者异议,有权向专门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进行申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