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诉讼时效时限范围为三年,并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涉及到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民事权益申诉时效问题上,其期间设定也仅仅是三年而已。
而对于这个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则是从权利人实际得知或者应当意识到自身权利已经遭受损害并且存在着应尽义务的责任人两者条件同时具备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如有另行明确规定的,则需遵循该规定执行。
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权利自受损之日起已经超出了二十年的法定时效期间的话,人民法院将不对其进行任何保护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