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的确立。
一经产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便使得夫妻以及其继承人均需严格遵循该约定中的财产分配原则为依据行使各自的法定权益与接受应尽的法定义务。
同时,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价值分配,亦需依照这份有效的约定来实施。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厘定。
这一方面涉及到,夫妻就婚姻财产的相关约定是否能够有效抵御第三方的挑战。
如果承认其具有对外效力,那么双方就可以依据这个约定来对抗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第三方。
相反,倘若不承认其对外效力,那就无法仅仅依靠此约定去对抗任何可能潜在的第三方。
结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第三方在事前已经知晓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便具有抵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反之,倘若第三方并不清楚夫妻间存在此类财产约定的话,则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协议将无从抵御第三方。
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不可因为债务并非自身所积累的、或者有过此类夫妻财产约定在先,便以此为由来免除背负此债务的责任。
当夫妻其中一方未曾涉及债务纠纷时,只要其不能够证明身为债权人的第三方已经清楚了解此份财产约定,那么他们仍旧需要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方清偿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后,未涉足债务的夫妻一方才有权向对方追索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