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房地产通常被认定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然而,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并进行了按揭申请的备案登记,而随后的房产注册亦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尽管该房产仍可以视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这一部分价值,将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获得该房产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做出适当的经济赔偿和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