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1.犯罪主体需为特定身份者——即具有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应表现为直接故意;
3.被侵犯客体则为国家威严制定的护卫妇女权益、禁止人口贩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公信力与正常工作流程;
4.犯罪客观方面须涉及对被绑架妇女进行不施予解救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