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用的承担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护理费用需依据护理者的经济状况以及护理的人数、时间来进行确定。
在已确认护理者有劳动收入的前提下,其护理费用将参考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
反之若护理者无劳动收入或聘请了护工协助,则其护理费用可参考所在地提供同等级护理服务的护工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护理者的人数为1名,然而当医疗机构或是鉴定机构提出明确意见的时候,也可以参考他们的建议计算出护理人员的实际个数。
对于护理的天数,应当截至被害人恢复自身生活自理能力的那一刻为止。
如果是因为致残而导致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那么可以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年。
至于对那些经过伤残评估后表示需要护理的被害人,还应当考虑他们的护理依赖程度及其是否配置了残疾辅助器具等因素,最终再做出决定将其护理等级定位在哪一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