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责任人或肇事司机,具有义务直接支付患者的紧急救治所需的租用设备费与必修手术等相关支出。
2.该行为的目的在于确保患者的伤势不会因为缺乏医疗资源而恶化,否则由于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节点,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后果,其损失也将持续增长,同时,后续的法律索赔责任同样有可能对肇事者造成更大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