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一般而言,待子女年长成熟之后应有权自行决定对其自身生活环境的主导方向及权利分配。
当子女年龄达到法定的八岁以上时,若其父母因离婚产生相关问题,则需充分尊重并征得子女本人的意愿。
至于法院在处理此类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过程中,将始终坚持着立足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且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宗旨。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父母双方在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展现出的具体情况,全方位地进行深入分析和精确判断,以期具备最高效、最合理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