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和判决:
首先,若在分居过程中,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自行借贷所得之款项,只要其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支出,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其次,假如在分居阶段,某人因个人原因而欠下的债务,但这些款项却并未用于家庭的日常花销上,在此种情况之下,在离婚诉讼中便不应将其归类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而应当由该名负债者独自承担所有的偿付责任;
最后,如果分居期间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在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确认或同意,则这类债务应当被归类为夫妻共同负有的债务,并且需要由他们共同承担所有的偿还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