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倘若信用卡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维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那么便可以认定此笔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现实中却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
一方对于另一方使用的信用卡并不知情。
从技术层面来说,信用卡的消费记录皆易于查询,如若在离婚过程中有信用卡尚未偿清的情况,经调查发现这些债务均用于支付当事人私自享受的开销,则这类支出恐怕难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