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必须要指定管辖的话,依据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出现责任无法归结或定位的状况;
也就是司法程序中的“无人问津”情况;
此外还存在着依照相关法律,多个部门均有依法管辖权力,尽管经由合并裁决也未能明确管辖权归属的案例;
最后是遭遇了特殊的客观状况或紧急事件,有权管辖的裁判机构并不适宜行使其管辖权的情况,此时就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定方式来决定案件的最终管辖权归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