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或精神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往往无法准确理解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贸然允许他们自行作出某种行为决策,不仅可能给他们本身造成不便和损失,而且还可能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针对这部分人群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有限制地授予他们处置权,只许可他们执行那些符合他们当前智力水平以及精神状态的行为,同时让他们能够对此类行为的后果负责。
对于那些超出自身认知水平和精神健康状况之外的行为,他们应当由各自的法定代理人代替他们完成。《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