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基于两项具有对价性的义务相互关联而存在之合同关系中,一方可基于另一方尚未履行其中一项义务为由,享有暂时阻止对方请求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合法权益。
此种同时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主要针对双务性的合约关系进行适用,主要涵盖诸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以及劳动协议等各种类型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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