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偿债,且拒绝交付作为担保的押物时,债务人有权选择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债权人来说,享有拒绝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力,这属于一种当然的权益。
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意愿来决定是否行使这项权利,或者暂时放弃。
排除提前履行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前提下,如不存在任何负面影响,那么债务人才有权利实施提存程序。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债权人拒收偿还款项以及返还质押物的时候,债务人能够考虑采取标的物质押的行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