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行,但我们可酌情下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民法典》及其他共通司法解释,离婚之后,跳过男女双方均应承担的对共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有一方抚养儿童,则另一方须为其提供必须的日常生活所需以及教育支出的部分或者全额。
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金额、时间节点等事宜,往往皆由双方商议决定(若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法庭将依法作出裁决)。
同时,子女在需要额外款项时,也有权随时向任何一方父母提出超越原有协商或裁决所设定上限的合理需求。
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支付这一严肃问题上,我们需要全面权衡以下三点要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与经济负担能力;
2.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与承受力;
3.当前社会的整体生活水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