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们的管辖权来源于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在组织架构层面也有所差别;
第三,两者在审级制度方面的设定也是各有千秋;
第四,涉及的案件范围更是不尽相同;
第五,对于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基本准则,二者亦截然不同;
第六,当出现对判决文书存在异议的情况时,二者所提供的救济途径亦有所不同;
最后,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主张执行的司法机关也不相同。《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