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在生前所赠送的金钱财物,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通常而言,接受老年人在生前赠送的资产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用以证实此类赠送行为乃是出自老人本人之自愿,并且这些赠予合同必须确保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尚未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赠与人仍然保有权任意撤销赠予的权力,但前提条件是此赠与行为未曾经过公证处或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公正,以及此类赠与不适用于具有抗灾扶贫、援助残疾人等公益性质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范畴内。
对于那些被撤销后的赠与财产,将予以原物归还。
为此,撤销赠与亦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赠与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赠与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其次,负有抚养老人责任的赠与方若未能履行该项义务也可视为无效的赠与行为;
最后,若赠与双方签订了相关的赠与合同并违约未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履行,亦会导致赠与关系的自动失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