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特性来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实际上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其提出的结果体现为资深专家作为证人提供的证书证据,而非行政行为。
因此,若对于此类鉴定存有疑问,无法针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此情况下,如欲撤回或降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证明力,需通过重新申请鉴定以及在诉诸诉讼的过程中运用各种诉讼策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