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强迫进行亲子鉴定以获得抚养费用这一措施时,通常并不违反法律规则。
然而,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须具备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有必要对鉴定对象的亲子关系进行确认。
倘若对方拒绝参与鉴定且无法给出合理理由,则应当被视作是由请求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获得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