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原先涉及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现已经正式更名为“污染环境罪”。
它所代表的含义即为:
一种违背了保护环境与防止污染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外在环境被严重污染后,造成若干严重后果并因此必须接受刑法惩罚之行为。
而这样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责任人需要违反国家的特别规定,主动向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空气中投放有害物质;
其次,这类事项的责任主体必须是整个人类社会中的普遍存在;
再次,从道德责任的角度出发,责任人需处在有意害人之心的主观状态之中;
最后,这种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根源在于侵犯了国家制定的环保政策和环境污防的相关制度,这无疑是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行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