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属一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执法措施,它是针对那些因健康状况无法适应在监狱或其他羁押场所服刑的罪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让他们暂离监管场所,并在外执行原有的刑罚。
然而,当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再成立,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尚未结束,或者出现取消监外执行的相应情况时,执行机关仍需依法将其重新收监继续执行残余刑期。
以下为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目前仍在执行期间;
【2】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检察机关批准,可进行保外就医;
(2)孕妇或者正值哺乳期的女性罪犯;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且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故也可考虑施行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