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即债权人在面临债务人对其债权构成损害的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司法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法律权益。
在下列几种具体情况下,债权人方可向特定的司法机关发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当债务人无偿赠送或遗赠财产给他人时;
2、当债务人放弃已到期债权时;
3、当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的债权时;
4、当债务人与其次债务人共同故意延缓履行债务期限时;
5、当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时;
6、当债务人以显失公平甚至是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资产转让时;
7、当债务人以夸张的高价购入财产时;
8、以及当债务人利用自有财产附加设立抵押权和质押权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