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它们并非建立于双方签署合同之时便立即生效。
具体而言,在涉及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时,如果贷款方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这笔借款交易就会被认为是从此时开始正式成立的。
此外,当借款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我们也可以认为该合同已经正式成立:
首先,如果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话,那么合同从借款人收到款项的那一刻起便开始生效;
其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互联网电子汇款这样的方式来支付借款,那么合同则应在金钱达到借款人账户上的那一刻起生效;
再次,对于选择通过票据来交付借款的情况来说,只要借款人取得了依法享有的票据权益,那么相应的合同就能够自那一刻开始生效;
最后,如果出借人已经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授予给了借款人,且借款人实际掌控了这个账户,那么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也已正式生效。
当然,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借款人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得到了借款并且已经完成实际支付的情况,也能被认定为合同已经正式成立。
希望这些解释能够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