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俩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际,面对的困境往往是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全。
此时,他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订立相关条款:
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继续承担剩余房贷的支付责任。
一旦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内的条款便具有法律效力。
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还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进行深入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因此,如果某一方在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必须保证自己有能力继续履行剩余的房贷还款义务,此外,还要对另一方支付首付款及其在婚姻期间共同偿债的费用以及该费用所带来的增值收入的一半作为补偿。
这是切实可行的办法,能有效维护双方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