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其基本属性来看,地役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别,归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然而,相邻关系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物权类别。
2.就它们的法律效力而言,相邻关系的建立通常是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反之,地役权却是依赖于双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达成共识后的产物。
3.从对权利行使的制约程度来看,相邻关系赋予相邻各方(如不动产所有者及使用者)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便利和容忍义务,此为最低标准;
相比之下,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则可由各方在不受任何约束的前提下自行商议决定。
4.最后,要注意到二者在有无补偿性以及持续时间上的差别:
相邻权的取得往往不为金钱所驱动;
相反地,地役权的实现需依赖于有偿的合同约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