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无严格的法定理由要求。
首先,如若男女双方能在诸如离婚协议的起草、孩子未来抚养权的分配以及共同财产如何划界等诸多事宜上取得共识的话,那么他们便可亲自携手前往其任何一方常住户籍所在的婚姻管理部门申请离婚手续的办理。
其次,若是当事人之间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的话,欲诉诸法律解决离婚纷争者可向被告所在地区的地方法院请求对簿公堂。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户籍地不处于同一地点,则应由其常驻地的地方法院来进行审理。
当法院在内审过程中判断出夫妻两人的关系确实已经达到破裂程度时,通常会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仅凭精神出轨这一理由,法院通常不会判定离婚成立。
法院只在被告出现如下情况时,才可能批准离婚请求: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在外与人同居生活的事实;
(二)对家庭成员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
(三)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等诱惑而无法自拔;
(四)因情感纠纷导致至少两年的分居状态;
(五)存在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恶劣行为。
此外,如有一方确已被宣布为失踪人口,此时配偶方有权发起离婚诉讼,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对此案件予以受理并且判定离婚事宜。
最后,法官在经过一次宣判不准离婚之后,倘若双方仍然持续超过一年的分居状态,而其中一方却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不得不再度重新考虑该案,并且有可能最终批准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