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无论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婚内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外债,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在第一种情況下,如果配偶A在结婚之前,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应当被视作A的个人债务;
然而,当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之用的时候,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被确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在第二种情况中,若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配偶B以他/她自己的名义在外欠下了债务,而配偶A能够提供充足证明表明“该项债务被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能证明“债权人在债务产生之际就知道原配夫妇之间实行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各自应负担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