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债权无法进行合法的让与处理:
首先,根据债权自身特质,并非所有类型都可以被转让;
其次,在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对债权存在特殊约定,那么债权也不能进行转让;
再者,根据现行法令,部分特定种类的债权严格禁止转让。
债权让与即债权转让,这一概念表明在保持原债之关系的整体性的基础上,债权人可通过签署让与合同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理享有其所拥有的债权权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