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普通合伙人均可通过劳动力投资成为合伙人;
然而,有限合伙人则被禁止使用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
对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用作投资的情况,若需进行估值,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若全体合伙人未能达成共识,则须委派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至于股东使用劳动力投资的情形,相应的估值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并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注明。《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