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在岗员工被要求进行超时加班,其雇佣单位均须承担支付加班费用之法定义务。
所谓“加班费”,乃是为了满足劳动者按照企业生产以及岗位职责的相关需求而在既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额外的生产劳动或工作行为而应得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者在超时工作的条件下,实际工作时间被拉长,额外的劳动负荷也逐渐增大,理应得到适当且公平的回报。
以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待问题,实际上,以加班费来作为对他们付出的过度劳动的一种补偿手段,显得尤为必要;
相反,站在雇主的立场上,支付给超时加班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不仅可以有效限制潜在的肆意延长工时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它能直接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营造出更为良好和谐的用工环境。《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