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借贷无法偿还,相关人等于法诉求,此妻子是否必须承担这笔债务呢?对此问题,需要依据特定情境来做出判断。
倘若债权人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以个人身份进行借款,并据此提出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对该债务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可以向其配偶追偿。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向法院明确表示该笔债务仅属个人事务,那么其配偶便无需为此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