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改房的征收和赔偿,其主要责任方理应为拆建单位。
拆建单位需严格对照去掉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者交付各类补偿金。
这些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资金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评级和计算,通常以每平米的价格作为衡量单位;
(2)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暂时居住房屋或者自己寻找临时住所所遇到的困难,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评估,并按照每个月的时间基准给予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一些特权比如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个项目,其具体的标准都要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 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和数额,都将由市、县级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作出明确规定;
2. 征地之前3年平均每年的农作物总产量是否达到预定标准;
3. 如果已投入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无法让已经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