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指控,这类犯罪行为主要违反了我们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食品。
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既涉及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全面监管管理秩序,又涵盖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那些受害者并不明确的大多数人群)的宝贵生命权及健康权利这一广泛意义上的权益领域。
作为犯罪行为实施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单位。
然而,如果是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对应的处罚方式将采取双重处罚机制。
从罪责角度来看,这类犯罪行为的主观犯意只能由故意因素构成,同时这也是一种基于具体行为的犯罪类型,只要行为人为其恶意行为付出行动,在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擅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未发现含有毒害成分而仍予以出售,便已符合上述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类犯罪行为具体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违反了国家现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其次,实施的行为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掺杂,使得食品存在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直接销售添加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