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抗诉权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据此提出抗诉申请;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亦可根据被害人的申诉要求而启动抗诉程序。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审查的二审案件,其抗诉期限仅限于十日之内;
然而,《刑事诉讼法》也于同一条款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必须于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而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之后,则需在五日内做出是否启动抗诉程序的决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