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于此类财产均无单独处理之权限,这就需要向对方征得许可。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中的单方面可能会未经另一方即做出擅自处分的决定,如此一来,虽已超过家庭事务代理的公认边界,却仍可构成法律上的无权利处分之情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善意第三者以合理价格购入此房并办理妥当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那么由此引起的交易行为将被视为有效,而尚未授权的一方不得对此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