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进行离婚程序时,他们之间关于共同承担债务方面的协议,仅在二者之间具备效力,但此举对于债权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由此可见,婚姻情况的解消并不等同于清偿债务义务的豁免。
同时,法院出具的审判决议、裁判文书以及调解方案中商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划分,虽在夫妻双方间具有效力,却无法强制地约束到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