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举,那么作为其附属之债的担保亦应属无效。
既然担保已然无效,那保证人便无须继续负担其所附带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保证合同隶属于基础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独立于该基础债权债务合同的存废。
然而,如若保证人在合同无效上负有过失或过错,他们仍需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