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在产生加害给予(不当交付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相关规定,选取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作为救济途径。
同样地,依据第996条的规定,如果受害方决定主张加害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时,既有的请求并不妨碍他们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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