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剩余价值作抵质押具有法律效应。
若贷款人已成功完成房产抵押贷款事项,并已支付特定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便可将该房屋抵押价值与其原有贷款余额相减之后得出的结果作为抵押品,再向银行申请追加贷款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房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剩余金额可进行重新抵押,但是这个范围务必不能超越其所剩金额。《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